关于印发《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(科技创新政策)》的通知
合科〔2021〕97号
为认真落实《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》(合办〔2021〕8号)文件精神,现将《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(科技创新政策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合肥市科学技术局
合肥市财政局
2021年6月22日
合肥市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(科技创新政策)
为贯彻落实《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》(合 办〔2021〕8 号)、《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 干政策(试行)》(合政办〔2021〕7 号)等文件精神,规 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申报主体
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,以及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自然人等,符合科技创新政策 相关条款的规定,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,项目在本市范围内 实施。有失信行为且未被修复的企事业单位、自然人等不享 受本政策支持。
二、申报及审核程序
按照“企业申报、县区初审、部门审议、联合审核、媒 体公示、政府审批”等程序执行。具体如下:
1. 申 报 主 体 登 录 合 肥 市 产 业 政 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(61.133.142.83/hfczxm/public/cyzcw/login)或合肥科技服务 信息平台(stmis.hfkczx.com),录入真实完整信息,完成注 册。
2.申报主体根据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、相关资金管理 办法以及实际情况,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。
3.申报主体关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,按申报通知的要求 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,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 见,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审核工作。
4.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、合规性、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。
5.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(或委托第三方机构)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或形式审查,需要专家评审的材料须通过形式 审查。归口管理处室审核情况,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情况经 局集中审议通过后,提请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开展审核。
6.联合审核结果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、《合肥日报》 等渠道向社会公示。
7.公示无异议或对相关异议复审后,由市科技局将最终 结果报市政府审批。
8.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,根据资金预算安排, 下达预算并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或相关县(市)区、开发 区财政局,上述单位按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。
三、申报时间
(一)科技项目。市科技局计划在 2021 年 7 月份发布 科技项目申报通知,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 据《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》(合科〔2020〕1 号)等有 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审核推荐。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 审、集体审议、择优立项。
(二)事后奖补政策兑现。市科技局计划在 2021 年 8 月份和 2022 年 2 月份分别发布事后奖补政策兑现申报通知。 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审核推荐。
申报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 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,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 弃,不再受理。
四、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
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:
①《诚实信用承诺书》(附件 1)。
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(附件 4)。
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名称变更 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),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。
④在“信用中国”、“信用安徽”、“信用合肥”和“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 (或截图)。
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,专票提供抵扣联,普票提 供发票联。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,电子 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。
(一)政策第 1 条:支持研发机构建设
1.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重点实验室补贴
政策内容: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重点实验室,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 1︰1 配套补贴
申报条件: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重点 实验室。
申报材料: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复文 件,国家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。
2.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贴
政策内容: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最高 不超过 50%的配套补贴。
申报条件: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。
申报材料: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,省认定奖补 资金到账证明材料(不包括绩效评优奖补)。
3.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
政策内容: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,对符合条件的给 予 300 万元奖励。
申报条件: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。
申报材料: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。
支持方式:认定当年给予 200 万元奖励,评估期满考核 合格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。
(二)政策第 2 条:激励加大研发投入
1.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
政策内容:根据《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 干政策(试行)》(合政办〔2021〕7 号)(下简称“《成 果转化政策》”)要求,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,用 于支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、 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 用基础研究,重点项目给予 20 万元资助,一般项目给予 10 万元资助。
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:按照《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》和申报通知执行。
2.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
政策内容:遴选一批“卡脖子”技术项目,通过“定向 委托”“揭榜攻坚”等方式,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。
根据《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》(合 办〔2021〕1 号)(下简称“《三年攻坚行动方案》”)要求,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、科研院所围绕量子、质子、离子、 中子、光子等前沿技术和高端芯片、高端装备、生物医药等 重点领域的“卡脖子”技术,开展联合攻关,每年通过“一 事一议”方式,组织实施 10 个左右科技重大专项。
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:根据《三年攻坚行动方案》要求, 通过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组织实施,具体按照《合肥市科技重 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》执行,实施方案另行制定。
3. 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
政策内容: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 程化项目的,择优给予 50 万元—100 万元支持。
根据《三年攻坚行动方案》要求,支持企业联合高校、 科研院所围绕新型显示、集成电路、人工智能、新能源汽车、 智能家电、节能环保、生命健康、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 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,加大科技攻 关计划的支持范围和力度,每年采用“定向委托”“揭榜挂 帅”“竞争赛马”等方式,组织实施 100 个左右科技攻关项 目,力争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瓶颈、关键技术问题。
总体要求:
(1)通过“定向委托”“揭榜挂帅”“竞争赛马”等 方式,组织实施 100 个左右科技攻关项目,具体按照《合肥 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》(合科〔2020〕1 号)和申报通知执 行。
(2)每个单位限报 1 个项目。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 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,不得重复申报。除医 疗卫生机构外,有在研市科技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。
(3)申报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况:承担市自主创新政 策“借转补”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;申报截止日期前 2 年内 有撤销、不通过验收项目。
(4)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(按申报截 止日计算);超过 57 周岁的,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 目实施的承诺函(如返聘、延迟退休等)。
(5)社保为零的企业(不包括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) 不得申报;近两年度所得税为零的企业申报项目,应提供相 关说明材料及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。
(6)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 60%,市财政投入 不高于 40%。医疗卫生项目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中的部 分农业项目支持金额可为 50 万元,其它项目均按 100 万元 支持。
类别 1: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
申报条件:
(1)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,有较强的研 发能力和基础条件,运行管理规范,无不良征信记录。
(2)项目应聚焦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键技术、共性 技术。
(3)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、产业化 绩效目标,具有较强的创新性、可行性。
申报材料:
(1)项目申报书。
(2)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。
(3)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、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、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(含资 产负债表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、现金流量表)和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等证明材料,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 营年限提供。
类别 2:对外合作研发项目
支持企业单位与长三角城市群、长江中游城市群、长江 经济带、粤港澳大湾区、京津冀、合肥都市圈等区域,以及 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及欧美等国家、地区的高校、科研院所、 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,提升创新能力,对科技合作 研发项目,择优给予资金支持。
申报条件:
(1)申报主体为我市与长三角城市群、长江中游城市 群、长江经济带、粤港澳大湾区、京津冀、合肥都市圈等区 域,以及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及欧美等国家、地区的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事业单位。
(2)合作项目对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有推动作用,申报 书中有知识产权等创新量化合作成果目标。
(3)项目有合作协议,合作方有明确任务分工。
申报材料:
(1)项目申报书。
(2)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。
(3)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。
(4)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、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、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(含资 产负债表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、现金流量表)和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,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提供。
类别 3: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
申报条件:
(1)高校、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已经取得的具有 重大产业化价值、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(不包括企业 研发的科技成果),且权属明确,无知识产权纠纷。
(2)项目须围绕上述科技成果,继续开展成果的工程 化研发(中试、熟化等),以实现成果形成相关产品或技术、 工艺、方法的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,项目执行期累计取 得的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 5 倍。
(3)企业与高校、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,围绕上 述科技成果,已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或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技 术合同,且技术合同应明确成果的市场价值。
(4)由企业牵头,联合拥有成果的高校、科研院所和 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申报。
申报材料:
(1)项目申报书。
(2)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。
(3)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。
(4)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、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、经审计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(含资 产负债表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、现金流量表)和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等附件材料,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 营年限提供。
类别 4:医疗卫生项目
申报条件:
(1)支持省内领先或省内首次临床应用的新技术、新 方法或特色新技术。
(2)申报主体为以下机构:在我市的省属医疗卫生机 构(综合医院三甲),须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申报;市 属综合医院三甲、市属专科医院三级及以上;市属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;市属妇幼保健机构。
(3)在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承诺书填写时,科研指 标(新技术临床应用数、知识产权数、人才培养数等)要量化。
申报材料:
(1)项目申报书。
(2)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。
(3)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。
(4)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、近三年科技研 发活动及成果等证明材料。
4.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
政策内容: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,按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15%,给予 10 万元—100 万元 补贴。
申报条件:
(1)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 号的企业。
(2)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。
(3)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 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,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5% 应大于等于 10 万元。
(4)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,立项当年不重复 享受此政策。
申报材料:
(1)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 印件。
(2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含基础信息表、主表及其他 附表)。
(3)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(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 号)规定执行),报 告应完整,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。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的中介机构(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)应符合《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, 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;中介机构需 提供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、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 格证书(复印件),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, 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;中介机构需满足资 信要求(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 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其他要求:(1)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 材料详细清单(清单中材料需编号,县市区、开发区科技主 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,在清单上签字盖章)。
(2)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并带到现场核查材料原件(材 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):①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;②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 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③经科技主管部 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;④从事研发活动 的人员(包括外聘人员)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 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(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 计算证据材料);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、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;⑥“研 发支出”辅助账及汇总表;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 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。
5.政策内容: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,按 年租用支出的 20%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。
申报条件:
(1)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(合肥地 区)的仪器设备(单台价格在 30 万以上、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)、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、 建成运行后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的 仪器设备、G60 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(仅兑现 创新券支付部分),进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开发的检 测服务。
(2)法定认证、执法检查、商业验货、商业摄制、医 疗服务、服务外包、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属于申报范围,租用 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申报范围。
申报材料:
(1)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。
(2)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复印件。
(3)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(发票名称须是检 测费、试验费、测试费、计量校准费,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 发费只兑现仪器检测部分)。
(4)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非关联单位承诺书。
(5)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开发证明。
6.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
政策内容: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,按国家实 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配套补贴。
申报条件: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科技部国家重 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企业。
申报材料:
(1)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(2)2020 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 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(3)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、成效等情况。
支持方式: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,每年按国 家实际到账拨付经费的 20%给予配套补贴,单个项目累计最 高 500 万元。
7.科技保险补贴
政策内容: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等,按实际保费的 30%给予补贴。
申报条件:
(1)在合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(外地分公司保费 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),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 请保费补贴。
(2)险种范围:险种按年度调整。本年度险种包括: 产品研发责任保险、关键研发设备保险、企业财产保险、产 品责任保险、产品质量保证保险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职业责任保险、雇主责任保险、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团体健康保险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、项 目投资损失保险等。
(3)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 30%给予补助,单个 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。
(4)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期及以上;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需相同或者从属关系;保单中有下属公司的,需注明标的 地址、保费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;不同险种的保险 发票、转账回单需单独打印,或者注明不同险种分项明细并 加盖保险公司公章;投保险种须与申报补助险种名称一致, 或者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超出申报补助险种的保险责 任,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。
申报材料:
(1)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。
(2)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。
(3)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。
(4)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。
(5)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。
8.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等,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给予配 套补贴。
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、企业引进年薪 50 万元以上科 技人才等补助主体,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执行。奖补 资金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县(市)区、开发区承担;50 万元 (含)以上的由市和县(市)区、开发区按 1:1 承担。
(三)政策第 3 条:促进科技成果转化
1.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
政策内容: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不少于 100 个。
申报条件:
(1)申报主体为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国 内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,开展科技成果转化、产 业化的公司,公司注册在合肥市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原则 上应在公司注册之日起 3 年内,追加投资的原则上应在公司 注册之日起 5 年内,公司、团队领军人及其他股东社会信用 记录良好。
(2)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比较成熟,一般能在 自公司注册之日起 18 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。
(3)公司科技团队核心人员应在 3 人以上,且具有较 高技术水平、丰富管理经验,有较好合作基础,科技团队累 计占其创办公司股份不低于 20%(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 的,不低于 10%),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 创设公司的股份。
(4)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额不低于市天使投 资基金支持的金额。
(5)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,重点为战略 新兴产业、高新技术产业、科技服务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 传统产业等领域。
申报材料:
(1)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。
(2)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。
(3)团队人员材料。科技团队领军人才、核心人才的 身份证明(身份证或护照)、学历学位证书、职称和资质证 明(证书)、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 工作经历、资历的证明材料;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。
(4)科技成果材料。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、 专利证书、测试报告等反映成果水平的材料;科技团队获得 的重要奖项、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、取得的专利、软件著作 权,发表的重要论文及其他重要业绩等反映团队能力的材 料。
(5)公司相关材料。科技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(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)、公司 章程、财务报表、商业计划书、科技团队与所在县(市)区、 开发区签订的创业协议。
(6)出资证明材料。科技团队和社会股东现金出资证 明;创办公司所在县(市)区、开发区资金支持到账证明(进 账单)。
(7)其他相关材料。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胶装成册(书 脊标注团队领军人、所在县区、申报单位名称)。
支持方式:
以股权、债权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 企业,分 A、B、C 三类予以支持,支持额度分别为 1000 万 元、600 万元、300 万元,具体事宜按照《合肥市天使投资 基金管理办法》《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执行。
2.中试平台(基地)投资运营补贴
政策内容:对建设中试平台(基地),按实际投资额的 30%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。
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 提供概念验证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,按 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%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。对为实 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 地(平台),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%,给予最高 100 万 元奖补。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(平台)的,按其实际投资额 的 30%,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。
类别 1: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、商业 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,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%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、商业化开 发等公共服务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。
(2)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金额不 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。
(3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 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。
申报材料:
(1)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情况,主要包括:中心服 务范围、服务内容、典型案例,各级政府支持等。
(2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 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 细表、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(成果政策) 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。 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提供服务项目明细 表、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。
(3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含基础信息表、主表及其他 附表)及相关发票、付款凭证材料等,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 要求(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 良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(4)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 助类扶持政策承诺。
类别 2: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、投产前试验或者 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(平台),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%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 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(平台)。
(2)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,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, 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,能够持续运营发展。
(3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 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。
申报材料:
(1)中试基地(平台)建设运营情况,主要包括:基 地服务范围、服务内容、典型案例,各级政府支持等。
(2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 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 细表、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 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。无法进行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,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、机构与服 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。
(3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含基础信息表、主表及其他 附表)及相关发票、付款凭证材料等,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 要求(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 良记录的证明)。
(4)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 助类扶持政策承诺。
类别 3: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(平台)的,按其实际投 资额的 30%,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。
申报条件:
(1)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、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 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(平台)。
(2)基地(平台)有完善的管理制度、固定的经营服 务场所,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,能够持续运营发展。
申报材料:
(1)中试基地(平台)建设运营情况,主要包括:基 地服务范围、服务内容、建设进度,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 展情况,各级政府支持等。
(2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(平 台)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、中试设备购置、产品和样机 试制、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的专项 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、付款凭证、社保证明材料等。中介机 构需提供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、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 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),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 公章,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。中介机构需 满足资信要求(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 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(3)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服务补 助类扶持政策承诺。
3. 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
政策内容: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 贴。
根据《三年攻坚行动方案》要求,积极打造千亿级安 徽科技大市场。出台支持安徽创新馆打造千亿级安徽科技 大市场专项扶持政策。
专项扶持政策未出台前,按上年度自主创新政策执行。 具体条款为: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,年度服 务性收入超过 200 万元的,给予 50 万元奖补。当年享受过 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,不再重复享受。
申报条件:
(1)入驻安徽创新馆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 200 万元。
(2)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收入不 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。
(3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, 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。
(4)安徽创新馆(安徽科技大市场)入驻机构年度考 核等级 B 档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。
申报材料:
(1)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, 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 细表、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 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。无法进行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,提供科技服务项目明细表、机构 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科(成果政策)技服务合同复印件。
(2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的财务会 计报告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含基础信息表、主 表及其他附表)及相关发票、付款凭证材料等,中介机构需 满足资信要求(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 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(3)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。
(4)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。
(5)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 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。
4.技术转移奖励
政策内容: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(纪)人等开展 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。
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对技术转移机构(含高校 设立的)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,按技术 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%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。对技 术经理(纪)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, 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%,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。
类别 1:对技术转移机构(含高校设立的)开展技术成 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,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 的 1%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,经备案的省、市级技术 转移服务机构。
(2)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 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,并在肥实现转化。
申报材料:
(1)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 23 表。
(2)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 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 件,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(复印件上需 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)。
(3)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, 以及服务收入证明(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,复印件上 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 印章)。
(4)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(5)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(纪)人清 单。
类别 2:对技术经理(纪)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 在肥实现转化的,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1%,给予 最高 30 万元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取得技术经理(纪)人资格的自然人。
(2)技术经理(纪)人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 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,并在肥实现转化。
(3)技术转移机构内的技术经理(纪)人,由技术转 移机构统一申报;自行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(纪)人,以自 然人名义申报。
(4)本条款与类别 1 不重复支持。
申报材料:
(1)取得技术经理(纪)人资格的证明。
(2)技术经理(纪)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 表。
(3)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 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 件,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(复印件上需 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)。
(4)技术经理(纪)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 同,以及服务收入证明(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,复印 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 财务印章)。
(5)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(6)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(纪)人清 单、劳动合同和参保证明,自然人名义申报的技术经理(纪) 人提供自行开展业务的承诺书。
5.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
政策内容: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,单项成果成功 交易并实际支付 100 万元以上的,按实际支付金额的 15%给 予最高 150 万元奖励。
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对企业购买高校、科研院 所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,并经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认定登记,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10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15%奖补,单个企业最高 150 万元。鼓励企业进行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,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 500 万元 (含)-5000 万元、5000 万元(含)-1 亿元的,按实际交易 额的 2%,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、20 万元奖补;对登记额 1 亿元(含)-5 亿元的,按实际交易额的 1%,给予最高 30 万 元奖补;对登记额 5 亿及以上的,给予 50 万元奖补。上述 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。
类别 1:对企业购买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科 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,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,单 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5%奖补,单 个企业最高 150 万元。
申报条件:
(1)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成果,并在肥转化。
(2)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。
申报材料:
(1)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 件。
(2)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。
(3)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(复印件上 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 章)。
(4)企业和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无关联关 系的声明。
(5)购买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类别 2: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,对经认定登 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 500 万元(含)-5000 万元、5000 万元 (含)-1 亿元的,按实际交易额的 2%,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 元、20 万元奖补;对登记额 1 亿元(含)-5 亿元的,按实 际交易额的 1%,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;对登记额 5 亿及以 上的,给予 50 万元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 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满 500 万以上。
(2)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,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。
申报材料:
(1)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。
(2)补贴申请表
(3)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。
(4)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 件。
(5)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。
(6)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。
6.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贴
政策内容: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 予 10 万元补贴。
申报条件: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。
申报材料:
(1)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。
(2)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文件。
7.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
政策内容: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支持科技成果 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,对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、二、三等奖,且获 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,分别给予 30 万元、 20 万元、10 万元的奖励。
申报条件:
(1)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、二、三 等奖的项目。
(2)获奖项目在肥转化。
申报材料:
(1)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获奖证书。
(2)项目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8. 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
政策内容: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对经评审符合 条件的新技术、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,按其实 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。其中,实际投资额 1000 万元 及以下的项目,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30%,给予最高 200 万元 补助;实际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,按其实际投 资额的 30%,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。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 “一事一议”。
申报条件:
(1)合肥市新技术、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 目。
(2)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。
(3)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。
(4)项目由系统方案提供单位联合应用示范单位申报 (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)。
(5)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。
(6)应用场景项目示范效果明显,具有推广价值。
申报材料:
(1)符合新技术、新产品和新模式条件的证明材料。
(2)合肥市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。
(3)知识产权、发表论文、所获荣誉、技术成果检测 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(4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及购置技术、产品及服务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投资额证明材 料,包括合同、发票、转账凭证等。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 照(复印件)、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(复 印件),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,或者职工 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。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 (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 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(5)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 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。
(四)政策第 4 条:培育高新技术企业
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
政策内容: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,对首次认定为 29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。
申报条件: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。
申报材料:
(1)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。
(2)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。
(五)政策第 5 条:培育高成长企业
1. 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
政策内容: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 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0%的高成长种子企业、超过 15%的潜在 瞪羚企业、超过 10%的瞪羚和独角兽(含潜在)企业,分别 按照研发费用的50%、20%和10%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 万元补贴。
申报条件:
(1)当年经遴选进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。
(2)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。
(3)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 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。
(4)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不重复 享受。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,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 此政策。
申报材料:
(1)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包含基础信息表、主表及其他 附表)。
(2)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(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 号)规定执行),报 告应完整,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。出具专项审计报 告的中介机构(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)应符合《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, 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;中介机构需 提供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、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 格证书(复印件),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, 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;中介机构需满足资 信要求(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 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)。
其他要求:
(1)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 单(清单中材料需编号,县市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 核对材料齐全后,在清单上签字盖章)。
(2)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并带到现场核查材料原件(材 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):①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;②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 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;③经科技主管部 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;④从事研发活动 的人员(包括外聘人员)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、无 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(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 计算证据材料);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、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;⑥“研 发支出”辅助账及汇总表;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(含)以上科 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,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。
2.高成长企业培育贷
政策内容:《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若干政策》(合 政办〔2021〕6 号)——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,设立高成 长企业培育贷,利用金融产品风险池资金支持高成长企业融 资,对贷款担保损失给予最高 50%财政补贴。对担保公司按 贷款金额 1%/年的标准收取保费、商业银行按照同期限 LPR 利率发放贷款,高成长种子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 500 万元、 潜在瞪羚和瞪羚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 1000 万元、潜在独 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 2000 万元,财政给予 商业银行贷款金额 1%贴息、担保公司 1%担保费补贴。
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与银行、担保公司合作开展高成 长企业培育贷,签署合作协议。若政府推出新的财政金融产 品,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,自主选择不同 的产品。
类别 1: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息补贴。
申报条件:与我市合作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的银行, 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贷款合同 已按约定履行完毕,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。
申报材料:
(1)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息补贴申报书。
(2)银行当年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 复印件。
(3)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申请表复 印件。
(4)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(银行拨 款凭证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(结清)等)。
(5)高成长企业培育贷业务信息核准函。
类别 2: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费补贴。
申报条件:担保(保险)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
申报材料:
(1)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。
(2)担保(保险)公司当年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材 料复印件(含担保合同、担保费发票、担保费转账凭证)。
(3)市科技局盖章的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申请表复印件。
(六)政策第 20 条:持续深化“双创”示范
1.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补
政策内容: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 间进行绩效评价,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、众创空间, 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50 万元一次性奖补。
申报条件:
(1)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、 众创空间。
(2)已获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 空间给予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称号,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政 策资金支持。
申报材料:
市级绩效评价优秀的文件。
2.合创券应用补贴
政策内容:拓展“合创券”应用范围,推动申领使用。
根据《成果转化政策》要求,拓展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的 应用范围,加大企业申领使用支持力度,用于科技型中小微 企业与非关联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研发创新、成果转化、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等服务活动。
按照《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》和申报通知执 行。
(七)其它政策说明:科技创新贷、小额贷
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的科技创新贷、小额贷的利 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,仍按 2020 年度市自主创新政策操作 规程执行。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停止科技创新贷、小额贷办 理。
五、附则
1.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须提交诚实信用 承诺书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资金的,予以追回,并纳入合肥 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,3 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 34 策项目;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2.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,科技 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,视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。
3.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“绩效目标承诺书”(附件 2)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 服务与督促调度,确保项目有序推进。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 重大变故,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,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。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,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,可申请核销 处理,由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4.财政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,对县(市)区、 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 的,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,同时调减 相关县(市)区、开发区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。
5.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的要求,申报 2021 年各项奖补的企业请填写“涉 企系统”项目基础信息表(附件 3)。
6.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。
7.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,政策咨询电话 0551— 63538652(资源配置与管理处)。
8.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,有效期 2 年。